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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亿腐败资金向境外转移

原文标题:央行称8000亿腐败资金通过八种途径向境外转移

作者:田享华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16日

  

  日前,一份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贴出的课题报告显示,中国腐败分子通常利用现金走私、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对外投资以及信用卡工具等八种途径向境外转移资产,并称这已对中国金融稳定造成了影响。

  据这份2008年6月完成,名为《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报告,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万亿规模?

  腐败分子外逃与向境外转移资产(跨境洗钱)密不可分,《报告》认为这有两个原因:一方面,腐败分子需要通过跨境洗钱活动将侵吞的国有或集体资产转移到对其相对安全的境外;另一方面,为能够更安全地享受侵吞的物质财富,腐败分子最终要逃往境外。整个过程利用了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实质是意欲逃避本国法律的惩罚。

  《报告》在提到我国资金外逃现状时,开始便称:中国官员因经济犯罪外逃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近年来外逃的腐败分子及其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究竟有多少,至今还没有一组公认的数字,只能根据各方报道勾画出大体状况。

  虽然《报告》也援引中国社科院的一份调研资料称,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作为研究机构,他们手头也有很多个数据版本,但是始终没有统一的数据,这个规模估计达到万亿元还是很可能的。

  最高法院前院长肖扬在其2009年出版的《反贪报告》中曾引用有关部门的统计称,1988年~2002年的15年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如果按照当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那么外逃资金可能超过1.5万亿元人民币。

  本报记者比较了2001年至2010年的最高检年度工作报告,其中关于“加强境内外追逃追赃工作”的数据时就发现,追逃的职务犯罪人数已经从早期的数百人到高点时候的数千人,而追赃金额也从几亿元到高点时的几百亿元。

  中国反腐败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告诉本报记者,2009年金融危机、2010年中国经济形势日益紧张、热钱越来越多、打击腐败力度越来越大,这些因素都使得越来越多的资产被转移到境外。

  地下钱庄

  腐败分子资产大量被转移到境外究竟是用什么方法,《报告》总计列举了八种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办法:现金走私、替代性汇款体系、经常项目下交易、境外投资、信用卡工具、借道离岸金融中心、海外直接收受、借道境外特定关系人。

  用现金走私来转移腐败资产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腐败分子本人夹带在行李中直接携带出境,这种方式较为简单,费用低,但同时可走私的数额较为有限,风险也比较大,一旦被海关或边防机关查获则是人赃并获。

  其二就是腐败分子通过某些代理机构(主要是地下钱庄)利用一些专门跑腿的“水客”以“蚂蚁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边境口岸(主要是深圳与香港、珠海与澳门海关)来回走私现金,偷运过境后再以货币兑换点(不少货币兑换点实质上都是地下钱庄在港澳地区分支机构)的名义存入银行户头。

  这种“地下钱庄”也是“利用替代性汇款体系”的一种方式,本报记者此前在旁听建国以来上海最大的“地下钱庄”案(交易额达53亿元的“欢裕公司”)时也了解到这种流程:要么在境外(新加坡)收钱,中国境内支付;要么中国境内收钱,境外(新加坡)支付,资金没有实质上的跨境流动。

  而且,在整个流程中,无论是在境外填单向中国境内付款的个人,还是在中国境内最终收到人民币汇款的单位、个人,客户与执行者不相识、未接触。《报告》称,通过这种操作手法,境内、境外循环、对冲,人民币不必流出境外,外汇也不必流入境内。俗语称“打数”。

  这样的业务隐蔽性很强,比较容易躲过外汇监管部门的监管。严立新也说,地下钱庄走的也不一定都是“黑钱”,有些正规企业或个人也可能通过它转移资金,不过它的钱肯定“有黑有白”。

  避税天堂

  《报告》重点分析了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的方式,其中包括:进口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汇,伪造佣金及其他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汇,用假的进口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汇出境外,通过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实现向境外转移资产等。

  对于后者,震惊中外的广东开平中行案中,许超凡等人就是通过对境内外多家公司的同时控制,以公司间资金往来、虚假交易或关联交易等各种形式来实现大笔资金的转移。

  此外,《报告》还称,很多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伎俩瞒天过海:在进口时,高报进口设备或原材料的价格,然后从国外供货商手中索取回扣,分赃款,并将非法所得留存在国外;在出口时,则大肆压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或采用发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交易额的花招,将货款差额由国外进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国外的账户,有的腐败分子在境外银行直接建有个人账户。

  第四种出逃方式是利用投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它的特点是资金向境外转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业正常海外投资的形式转往国外。案例表明,发案企业大都具有制度的严重缺陷,个别领导者或工作人员的权限得不到有效的监督。腐败分子利用境内公司总部对外投资资金监管的“鞭长莫及”,滥用权限调动、侵占国有或集体财产。

  第五种出逃方式就是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转移资产,通常,腐败分子或其特定关系人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严立新就直言,现在用VISA或Master,甚至用银联在境外刷卡都很方便,它们国内还款的手续费一般都会比通过其他方式稍低。当然,严立新也承认这样的交易理论上较容易被查处,不过现实上,他们计算出的被查处概率在千万分之几左右,因为大量几万、十几万美元的交易监管机构根本就顾不过来。

  此外,那些监管制度极其宽松和低透明,亦被称为“避税天堂”和“洗钱天堂”的离岸金融中心,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百慕大等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所属的众多全球著名的离岸中心也为境外转移资产提供渠道。

  《报告》称,这些地方没有相关税收和资本管制,宽松的金融监管对建立金融机构基本没有限制,对于设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也敞开大门。洗钱分子能够在这些地方进行匿名存储、设立匿名公司,使犯罪收益难以被发现。

  腐败分子要想这么做,通常分为两步:第一步,转移企业资产,企业管理层与境外公司通过“高进低出”或者“应收账款”等方式,将国内企业的资产掏空;第二步,销毁证据,漂白身份。腐败分子通过第一步将公司或国有资产转移至境外后,比较容易被监管部门或企业的下一任管理层发觉。为此,他们会故意将企业做亏做垮,然后用外企的身份尤其是离岸公司来购买,堂而皇之地吃掉了受害企业的最后残骸,同时将第一步中的“偷盗”行径彻底抹净。

  境外循环

  虽然腐败分子转移资产主要是从境内向境外转移,但是也不排除一切赃款就直接在境外循环。《报告》将其归纳为“海外直接收受”和“通过在境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

  对于前者,有案例就显示,发案单位在国外进行采购时,有实际控制权的腐败分子可以通过暗箱操作得到巨额回扣。这些回扣不转到中国,而是直接存入腐败分子在境外银行的账户,或转换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动产。更隐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现金,而以安排子女留学等方式作为交易。

  去年底被判死缓的天津滨海新区管委会原主任皮黔生的一个受贿情节就是如此,星运集团董事长吴晓华委托陈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皮黔生女儿事先选好的一套住房,支付购房款53.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45万元。然后陈某与皮黔生的女儿签订了授权皮黔生的女儿全权处理该房产的委托书,至此皮黔生的女儿实际上获得了该房产的产权,这最终被计入皮黔生的受贿金额中。

  《报告》称,以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腐败活动虽然在表面上没有资金的外逃行为,但实际仍是钱权的交易,交易的背后一定有权力的滥用,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代价。

  另外,近年破获的贪腐大案显示,通过在海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成为贪污腐败分子转移资金的新趋势。“两高”对特定关系人的司法解释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此类参与转移资金的特定关系人在他国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学,或者是他国居民或公民。

  境内的腐败分子一方面可以通过其特定关系人以合法手续携带或汇出资金;另一方面,这些特定关系人利用其国外身份在当地注册企业后,以投资形式在中国开设机构,然后以关联交易等形式更堂而皇之地转移资金。

  除了这些手段之外,严立新还告诉记者,目前还有通过书画艺术品的方式进行财产转移,比如齐白石、陈逸飞等人的作品不断被炒高到上千万元,而这些作品的出境通常并不受限制,这样腐败分子只要通过携带这种作品出境,然后趁机出手,那么基本上就可以顺利达到洗钱的目的。

  “腐败分子的手段越来越精明,这些书画简直就是一张现金支票。”严立新认为近几年,腐败分子转移资产的趋势没有发生改变,其渠道更加多样,方式不断创新,数额也逐渐增大。他认为目前设立的防火墙“有效但有限”,关键不是制度的设立,而是执行的问题。

  腐败分子潜逃危害与对策

  《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下称《报告》)里还提到了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危害,以及腐败分子及其家属在海外的得与失,进而提出了如何从监管机构的角度改善监测分析方法,尽可能地压缩贪腐资金外逃的空间,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炫富与缺憾

  《报告》里提到,腐败分子潜逃境外的目的地主要集中于北美、澳大利亚、东南亚地区。具体来说,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大多就近逃到我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案值大、身份高的腐败分子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一些无法得到直接去西方国家证件的,先龟缩在非洲、拉美、东欧的小国,伺机过渡;有相当多的外逃者通过香港地区中转,利用香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人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以实行“落地签证”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

  通常,多数腐败分子在出逃前会先将其家属或情人移居境外,并购置如不动产、汽车等海外资产,部分腐败分子家属在海外的奢华生活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为了令其家属融入当地社会,腐败分子往往令其家属,尤其是子女在当地留学或求职,或在当地为其家属开立公司。

  《报告》也提到,新西兰的高档汽车销售商已将来自中国的“小留学生”们排在本地成功企业家之前,列为最高端客户,因为某些在中国“有背景”的子弟经常以全款购买高档汽车炫耀实力。

  而《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日前在新西兰则听到当地也有华人称,不少国人在新西兰购有豪华物业,但是基本不住,只是买来放着。

  美国也爆出了加州洛杉矶的阿凯迪亚地区及纽约的曼哈顿地区因不明背景的中国家庭迁入拉动民宅价格上升的消息,这些高消费者中有很多是国内官员或国企管理人员的亲属。

  当然,这些豪宅和巨款也未必就真能够让腐败分子享受到,研究腐败问题十余年的王荣利律师根据其统计的数据告诉记者,一些腐败犯罪分子,用犯罪所得巨款将妻子、儿女送往国外,案发之后,自己孤身进了监狱,妻子、儿女畏罪不敢回国探视,一家人四散飘零,毫无天伦之乐。

  王荣利说,像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案发后女婿身陷囹圄,女儿潜逃国外,还不知道要逃亡至何时;又如湖南省邮电管理局原局长张秀发,案发后儿子女儿双双远逃他国,虽暂时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却永远无法弥补亲情的缺憾……

  危害与对策

  《报告》还重点提及了这类资产外逃的危害,它分为政治危害与经济危害。

  其中,政治危害重点则在于助长贪污贿赂等犯罪的蔓延,损害党的执政基础。因为,如果可以轻易向境外转移资产,势必给贪污腐败分子提供退身之路,给其提供低风险获利空间,是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刺激和引诱,将直接威胁党的廉政建设,损害党的执政基础。

  同时,正如前文所述,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还严重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

  此外,资产外逃加大了我国的执法难度和司法成本,由于地理、制度、文化等因素,一般来说,各国对于转移至境外的资产的监视、调查、控制和追缴等能力都比较弱。虽然国际上也有成功追回部分外逃资产的数据,“但是,与实际发生外逃的资金数额相比较,追回的资金实为九牛一毛。”

  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直言,纵观近年一些权威机构公布的追逃数据和金额,有可能成为一种“反向激励”,因为犯罪黑数如此之大,被查处和追回的腐败分子和赃款如此之少,那么反而会刺激更多人铤而走险。

  正如《报告》中所提,资产跨境转移掩盖了贪污贿赂等犯罪的踪迹,为司法机关及时发现犯罪、查获罪犯、追缴赃款设置了障碍,使腐败分子得以享用赃款、逃避打击。而对犯罪的惩罚不力,则降低了司法威慑力,势必又会刺激更多的腐败分子铤而走险,形成恶性循环。

  另一方面,自然是经济危害。《报告》认为资产外逃造成社会财富的流失,破坏经济发展成果。这些转移出境的资金,大部分难以发现或无法追缴,造成国民财富的巨大损失。更重要的是,它导致经济扭曲和不稳定、经济调控政策失灵,给经济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转移活动会造成资金的异常流动,影响利率和汇率的正常形成,扰乱金融市场,干扰国家的宏观调控。其次,以资产转移为目的的贸易和投资活动,会使有关行业不遵循市场规律和国家产业政策而调整,造成国家经济结构的畸形发展和经济动荡。研究认为,资本外逃会加大中国融资成本,甚至还会造成中国就业机会的减少,从而会加大贫富差距。资本外逃后,政府会转而向流动性低的资本(如土地、劳动力)转移税收负担,从而会拉大收入差距,降低国内消费和就业水平。

  此外,腐败分子向境外大量转移资金,还会加剧金融风险,冲击金融稳定。从国际经验来看,资本外逃严重时,可能成为导致国家破产的一股力量。更大的代价是在未来数十年中,国家的信用等级在国际社会中将大大下降。

  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墨西哥。国际货币基金会的调查报告指出,1994 年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其诱因在于墨西哥本土的投资者资金外溢,而不是市场所推测的是外国投资者因墨西哥政局不稳而争相抛售比索所致。

  此外,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巨额贪污、挪用并将资金转移也会危及该机构的持续经营和公众信心,甚至带来整个金融体系的震荡。震惊中外的中行广东开平案和哈尔滨高山案就为中国银行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这些状况,《报告》也称,监测腐败分子跨境转移资金是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部门的重要任务,但这项工作只有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等方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反洗钱监测部门与相关部门有效实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其潜在作用。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何萍曾告诉本报记者,关于贪污腐败,国内的法律惩罚力度还是很大的,经济类职务犯罪最高刑罚可以处以死刑,相比国际上的惩罚力度也是很大的。但是,中国的贪官外逃现象依然很严重,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关键在于预防,建立一个好的监督机制。

上传日期:20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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