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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般若波罗蜜经》

正信希有分第六

六祖注解


见而信之。善根深固。故受之以正信希有分。


(一)

  须菩提白佛言。世尊。颇有众生。得闻如是言说章句。生实信不。

  须菩提问。此法甚深难信难解。末世凡夫智慧微劣。云何信入。佛答在次下。

(二)

  佛告须菩提。莫作是说。如来灭后。后五百岁。有持戒修福者。于此章句。能生信心。以此为实。当知是人。不于一佛二佛三四五佛而种善根。已于无量千万佛所。种诸善根。闻是章句。乃至一念生净信者。

  于我灭后。后五百岁。若复有人。能持大乘无相戒。不妄取诸相。不造生死业。一切时中。心常空寂。不被诸相所缚。即是无所住心。于如来深法。心能信入。此人所有言说。真实可信。何以故。此人不于一劫二劫三四五劫而种善根。已于无量千万亿劫。种诸善根。是故如来说。我灭后。后五百岁。有能离相修行者。当知是人。不于一二三四五佛。种诸善根。何名种诸善根。略述次下。所谓于诸佛所。一心供养。随顺教法。于诸菩萨善知识师僧父母。耆年宿德尊长之前处。常行恭敬。承顺教命。不违其意。是名种诸善根。于一切贫苦众生。起慈悲心。不生轻厌。有所需求。随力惠施。是名种诸善根。于一切恶类。自行和柔忍辱。欢喜逢迎。不逆其意。令彼发欢喜心。息刚戾心。是名种诸善根。于六道众生。不加杀害。不欺不贱。不毁不辱。不骑不棰。不食其肉。常行侥益。是名种诸善根。信心者。信般若波罗蜜能除一切烦恼。信般若波罗蜜能成就一切出世功德。信般若波罗蜜能出生一切诸佛。信自身中佛性本来清净。无有染污。与诸佛佛性平等无二。信六道众生本来无相。信一切众生尽能成佛。是名清净信心也。

(三)

  须菩提。如来悉知悉见。是诸众生。得如是无量福德。何以故。是诸众生。无复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无法相。亦无非法相。

  若有人于如来灭后。发般若波罗蜜心。行般若波罗蜜行。修习悟解。得佛深意者。诸佛无不知之。若有人闻上乘法。一心受持。即能行般若波罗蜜无相无著之行。了无我人众生寿者四相。无我者。无色受想行识也。无人者。了四大不实。终归地水火风也。无众生者。无生灭心也。无寿者。我身本无。宁有寿者。四相既亡。即法眼明澈。不著有无。远离二边。自心如来。自悟自觉。永离尘劳妄念。自然得福无边。无法相者。离名绝相。不拘文字也。亦无非法相者。不得言无般若波罗蜜法。若言无般若波罗蜜法。即是谤法。

(四)

  何以故。是诸众生。若心取相。即为着我人众生寿者。若取法相。即着我人众生寿者。何以故。若取非法相。即着我人众生寿者。

  取此三相。并著邪见。尽是迷人。不悟经意。故修行人不得爱著如来三十二相。不得言我解般若波罗蜜法。亦不得言不得般若波罗蜜行。而得成佛。

(五)

  是故不应取法。不应取非法。以是义故。如来常说。汝等比丘。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法尚应舍。何况非法。

  法者。是般若波罗蜜法。非法者。生天等法。般若波罗蜜法。能令一切众生过生死大海。既得过已。尚不应住。何况生天等法。而得乐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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