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见色起意·妻离子散伏虎尊者 降 诗曰: 见色淫心理智无,堪嗟造孽一凡夫; 述论:见色起意·妻离子散 在台北市有一聂姓者,年仅卅余岁,因有祖产,故无须汲汲于营利事业之发展,端赖租金即可逍遥享乐。在庚午年中,股市行情尚为看好之际,聂某亦以玩票性质出入于所谓“号子”的证券所。因此而认识一位亦在其中的赖姓女股友, 两人因争看股价而邂逅认识,尚无深交。 当时,聂某因年事渐长,得亲友之介绍,娶一毕业于专校之女生为妻,未久即生一女。此后股市亦日渐下跌,聂某虽曰玩票,亦损失不赀,故,偶然有时心绪不快,流连于声色场所中。一日,又要到号子去,适逢赖女亦颇为沮丧,不期而遇,言谈间始知赖女损失颇大,心情悒闷,竟邀请聂某至咖啡屋小坐;两人因而有较深交往, 以致日后相偕出入声色场所,婚外之情,油然而生。 聂某自以为大享齐人艳福,孰料,赖女乃别有用心,探知聂某乃为家财富裕,故施美人计,以此布饵,一步一步以遂图财之计;先假称手头困难,小额向聂某借贷,但均为有去无回,聂某因贪美色,且金额不大,乃未予计较。但此时其妻已知有异,曾数次点示,何奈聂某不知警醒,在其妻付于行动,雇请征信社掌握证据之时,聂某却因赖女向他开口借贷巨款而有所犹豫之际,两人幽会谈论此次借贷内情时,竟被其妻会警捉双于床,吃上官司,犹要赔上巨额赡养费与其妻离婚。 由此一事例,世人须知饱暖思淫欲,乃人之通病,而人之色心不止,则易予人可乘之机。聂某所犯淫律之中,尚属小过,但其付出之代价已是失财与妻离子散之外,犹有官司待打,诚为得不偿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