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帝经白话释义》第三篇 第十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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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诸侯有乱,正乱者失其理,乱国反行焉:诸侯发生动乱,平息动乱者如果失之正理,乱国就会反过来进行报复。
不能够顺乎天地、人道、事物的正常规律和准则,失之中正,不合时宜,采取主观有为的方式进行干预,此谓“失其理”。
“失其理”,就是失其道。道,是客观公正的;无道,是主观极端的。因此,任何违背自然客观规律的无道行为,不但难以获得成功,而且会使问题变得复杂,给自己带来意外的灾祸。
㈡其时未能也,至其子孙必行焉:既使当时不能报复,未来的子孙也会进行报复。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世间各种不同的矛盾,不但要合乎天理,顺乎时势,还要使其心服口服。单纯的依靠武力,只能使其口服,不能使其心服。对方心中不服,又慑于强大的威力,就会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能够使人心服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文治使其从内心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狭隘。文治,离不开理论;理论,必须能够服众;如此,文治才具有真正的意义。理论要想服众,就必须是使任何人都能够接受和认同的真理性理论。如果人们企图把己方民族、宗教、党派的理论强加给他人,就不会使人心服。
㈢制人而失其理,反制焉:制裁他人如果失之正理,就会遭受他人的制裁。
对他人或他国进行制裁、惩治、打击、报复的种种手段,均属于“制人”。对方以其人之道,还制其人之身,此谓“反制”。
违背正道正理,丧失中正,“制人”就成为一种极端,一个极端导致另一个极端的产生,于是就有了“反制”。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产生,无尽无休,你争我执,你打击我报复,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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